酒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决策草案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县、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八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市政府领导同志提出决策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市政府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九条 市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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