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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4)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不得只听取赞成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将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市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论证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研究;
(二)科学性研究;
(三)可行性研究;
(四)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五)执行条件研究;
(六)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七)负面影响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委托专家或专业机构开展论证的,应当给予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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