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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7)




第四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市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征求公众意见及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请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做好会议安排,并至少于会前1天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送交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上汇报决策草案及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

  (三)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四)主持会议的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五)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不同意见也应当如实载明。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行政首长签发。

  第四十二条 会议同意决策的,由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市政府班子成员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经省政府、市委批准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程序报请批准和审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决定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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