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8)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及时完整归档。
第五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市政府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部门在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或政府门户网站留言等形式向市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四十九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决定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十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市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五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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