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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9)

  第五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承担论证评估审查工作的有关单位、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程序取消或建议取消相应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发现县、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违反程序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并视后果对决策机关的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也可以指定专人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 凡以前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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