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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2019年12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在“修改”后增加“解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后增加“编制立法规划、拟定年度立法计划”,删去“规章的备案审查,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三条修改为:“地方立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地方立法应当从自治区的实际需要出发,突出地方和民族特点,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完善立法制度,健全立法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五、增加一章作为第二章,章名为“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负责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规划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任期同步。”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应当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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