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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盗窃犯罪案件定案证据审查指引(试行)》



为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统一司法尺度,进一步规范盗窃犯罪案件定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认定,确保依法、公正、规范审理盗窃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理盗窃犯罪案件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盗窃犯罪案件定案证据总体要求

第一条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第二条 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审理盗窃犯罪案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自然情况、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受过何种处罚、强制措施等情况的证据,如果被告人有特殊主体身份还应审查其职务、职责等方面的证据;

(二)被告人犯罪动机、目的、对后果的认知、犯意产生过程、对行为对象功能和性质的认知、对被害人状况的认识等主观方面的证据;

(三)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及实施盗窃行为的时间、地点、场所、周边环境、手段、方法、作案工具、次数、参与人、后果、赃款赃物处理等客观行为方面的证据;

(四)共同犯罪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地位、分工、作用、分赃情况的证据;

(五)被害人是否系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证据;

(六)被盗财物的性质、特征、价格、数量、权属、占有、来源等情况的证据;

(七)被告人是否有系累犯等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

(八)被告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退赔、退赃、取得谅解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

(九)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的证据;

(十)案件发破案、被告人到案、抓获经过的证据;

(十一)被告人有无前科、漏罪,作案时是否在缓刑、假释考验期,是否属于暂予监外执行或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证据;

(十二)被告人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证据;

(十三)其他与盗窃罪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如证明盗窃行为发生在特定期间、针对特定对象、特定财物的证据等;

(十四)涉案财物查询、扣押、冻结、辨认、发还等情况的证据。

第四条 盗窃未遂、中止的案件还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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