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盗窃犯罪案件定案证据审查指引(试行)》(5)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多次盗窃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数次盗窃行为之间时空关系的证据;
(二)被告人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发生在二年内的证据;
(三)数次盗窃行为是否受过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二节 网络盗窃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网络盗窃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获取被害人账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的证据;
(二)被告人利用获取的信息秘密进入被害人账户取得财物的证据;
(三)被告人所获得的财产具有价值性及价值大小的证据;
(四)被盗财物权属的证据。
第二十五条 对网络盗窃犯罪案件中的电子证据,应当重点审查:
(一)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是否全面、客观、及时,取证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二)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三)电子证据内容是否被伪造或篡改,电子证据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第三节 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盗窃行为是否超过3次,案发后是否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并积极退赃的证据,及是否具有“系又聋又哑人或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或被胁迫”等情节显著轻微的证据;
(二)盗窃是否属于未遂或中止的证据;
(三)是否系盗窃家庭成员、近亲属财物,或者是否系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追究的证据。
第四节 共同盗窃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共同盗窃犯罪案件,认定共同故意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各被告人事前共同预谋、策划或者事中达成默契的证据;
(二)各被告人有无持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的证据;
(三)各被告人约定分赃及事后分赃情况的证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共同盗窃犯罪案件,认定共同犯罪行为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各被告人实施盗窃的分工、配合、行为、阶段、过程、结果等情况的证据;
(二)各被告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次数、数额等情况的证据;
(三)各被告人在共同盗窃中地位、作用的证据。
第四章 刑罚适用的证据审查
第二十九条 审理盗窃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以下从严处罚情节的证据:
(一)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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