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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

4.【申请准许与事项确定程序规则】鉴定申请的准许、鉴定事项的确定,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合议庭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及诉讼争议待证事实的举证质证情况,在委托鉴定之前予以确定。

5.【委托鉴定预备事项】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指定当事人提交或者补充提交鉴定材料的期限,并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向司法鉴定部门移送鉴定、依法选定鉴定机构时,主审法官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书需列明的以下事项:

(一)委托鉴定的具体事项;

(二)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工期或停窝工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等鉴定的具体范围;

(三)通过鉴定解决的争议和争议要点;

(四)鉴定期限的具体要求;

(五)其他根据案件情况需明确的事项。

6.【委托鉴定一般要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依法出具委托书,并在鉴定开始前要求鉴定机构签署承诺书。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法院确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鉴定的,委托法院可以解除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并视情节取消鉴定机构参与司法鉴定遴选的资格。

7.【鉴定材料补充期限】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材料不全需要委托法院补充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法院一次性提交补充所需材料的书面清单。



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补充清单之日起20日内,对照清单要求,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并将经质证的相关材料移送鉴定机构。证据材料较多且当事人争议较大的,经分管庭长同意可以延长10日。

8.【鉴定依据补充确定】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认为应当由人民法院确定的事项而要求委托法院确定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征询委托法院的意见,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委托法院认为鉴定机构要求确定的事项,不属于必须由人民法院确定且宜由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别的,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分析鉴别。必要时,委托法院、鉴定机构可以协同建设工程案件咨询专家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研讨确定。

9.【人民法院确定事项】下列事项,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法院予以明确:

(一)可以作为鉴定依据的合同、签证、函件、联系单等书证的真实性及其证据效力;

(二)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之间存在矛盾,需要进行合同解释明确鉴定依据的;

(三)无效合同中可以参照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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