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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3)

(四)确定质量标准的依据;

(五)约定工期与实际工期认定的依据;

(六)当事人在鉴定过程补充证据材料或者对证据材料有实质性异议需要重新质证认证的;

(七)鉴定所需材料缺失,需要明确举证不能责任承担的;

(八)对未全部完工工程等需先确定鉴定方法的;

(九)其他需要由人民法院予以明确、作出决定的事项。

10.【鉴定意见确定性要求】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出具肯定或否定的确定性鉴定意见,原则上不得出具选择性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认为只能出具选择性鉴定意见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与委托法院进行沟通。委托法院同意出具选择性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方可出具选择性鉴定意见。

11.【鉴定报告规范性要求】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委托法院应当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审查鉴定报告的内容构成和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要求。符合的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并指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不符合的应当径行退回鉴定机构重新出具。

对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分类、逐项说明,明确所依据的具体证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以及发布机关、文号、具体条款等内容;援引有关原理、方法作出判断的,应当注明出处。



12.【鉴定报告完整性要求】鉴定机构与委托法院的往来函件应当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经委托法院准许或者按委托法院要求,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的勘验笔录,应当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

勘验笔录,应当详细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及勘验的经过、结果,并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意见最终出具前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作出解释、说明。

13.【当事人异议规范要求】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明确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及其依据,并提交或者列举相关证据,对计算方法有异议,应当说明采用不同计算方法的理由及依据。

对当事人的异议,鉴定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14.【鉴定未完成认定与处理】委托法院认为鉴定机构未完成鉴定,或者鉴定报告遗留过多不确定项,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完成或补充鉴定的,委托法院经向三名建设工程案件咨询专家咨询,认为鉴定机构可以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当退还收取的鉴定费用。

鉴定机构不能完成鉴定的,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可以委托备选鉴定机构或者重新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备选鉴定机构存在法定回避等不适宜担任鉴定人的情形的,应当依照程序重新选定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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