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4)
15.【鉴定事项辅助确定机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当事人和选定鉴定机构同意,委托法院可以通知鉴定机构派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证据交换,辅助确定鉴定事项:
(一)当事人在诉辩初期即申请司法鉴定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且当事人争议较大的;
(三)证据材料涉及较强专业性问题判断的。
鉴定机构应当按委托法院要求派员从建设工程专业角度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并对应当委托鉴定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16.【鉴定终止辅助费用负担】鉴定机构派员参与辅助确定鉴定事项,在鉴定开始之前,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调解,或者发现鉴定没有必要进行的,鉴定机构退还预收的鉴定费用,委托法院应当根据纠纷解决情况和鉴定机构参与程度,决定当事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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