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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2)
  (五)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一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是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等,实施“明厨亮灶”。三是指导、督促学校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督促学校在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后,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五是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职责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接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信息后,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属地卫生健康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源性疾病的,依法依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三、大力推进社会共治
  (七)充分发挥“明厨亮灶”作用。一是具备条件的学校要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公开本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家长委员会代表查看。二是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随机抽查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查找、发现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三是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未实现“明厨亮灶”的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
  (八)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科普宣教。一是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学生食品安全防范能力。二是学校要结合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重点宣传普及合理膳食理念和集中就餐安全知识,提醒学生常见的食品安全误区,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三是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发使用多种形式科普宣传载体,包括编写和发放书面材料,制作和展示H5、海报、展板等,编制和播放公益广告、短视频、微电影、动漫等。
  (九)有序组织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检查。一是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建立完善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例行检查等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检查频次等。二是家长委员会推选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工作细致、为人公正的家长代表参与检查。三是家长委员会代表要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四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例行检查的频次和具体日期。五是学校对家长委员会代表检查时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风险隐患,条件具备的,立整立改;条件不具备的,作出合理解释,抓紧制定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
  四、以担当负责的精神抓好落实
  (十)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切实抓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十一)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区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要联合对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导检查,重点督导发生过学校食物中毒或食品安全事件的地区和学校。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虚于应付,该督促的督促,该提醒的提醒,该约谈的约谈,该问责的问责。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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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202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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