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18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二)将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市容市政”修改为“城市管理”;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科技”修改为“科学技术”、“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将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二条中的“有关行政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二、对《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八)项。
(二)将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体育行政部门”修改为“体育部门”。
(三)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第十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中的“教育行政部门”修改为“教育部门”。
(四)将第十条中的“开工许可证”修改为“施工许可证”。
(五)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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