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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5)

  第二十六条 本市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交易服务;

  (三)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分析;

  (四)科技成果展示、推介及与产业技术需求对接;

  (五)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培训;

  (六)科技成果转化其他服务。

  市科学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服务规范,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合作、技术贸易。

  本市鼓励国际、国内其他地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集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

  第二十八条 本市加强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为技术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制定规范的技术成果信息发布标准和流程,开展技术交易综合配套服务;支持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通过技术交易市场开展信息发布、供需对接、询价、招标、拍卖、挂牌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年度报告报送市科学技术部门和财政部门。

  国家在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抄送市科学技术部门。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作为对上述单位实施绩效评价或者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题时向市科学技术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科学技术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

  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符合本市城市战略定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补贴等方式,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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