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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3)

  本市建立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街道办事处具体职责。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细化职责清单。

  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达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辖区有关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二)对涉及辖区的全市性、全区性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四)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对其工作考核和人事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

  (六)统筹管理和安排下沉人员、资金;

  (七)统筹协管员日常管理。

  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行政,推进辖区依法治理,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应当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相关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在街道设立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建设等提供服务保障。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和服务标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基层服务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市统一标准,建设和完善综合政务服务设施,设置综合办事窗口,集中办理各类直接面向居民和辖区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进在线政务服务,扩大公共服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的范围。

  本市政务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标准由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部门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及街道办事处的事权范围,制定、完善接诉即办的工作流程和规范,以及激励、督查、考核等机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接诉即办制度规范,细化、完善相关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对于居民和辖区单位直接反映或者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新闻媒体等途径反映的正当诉求,应当及时受理,沟通信息,了解情况,统筹协调。属于职责范围内能够直接办理的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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