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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4)

  (一)对于涉及多部门协同解决的事项,应当协调有关部门或者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快速响应,安排人员协同办理;

  (二)对于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快速响应;

  (三)对于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或者经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仍无法解决的事项,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诉求处理情况向当事人及时反馈。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了解和反映辖区基本民生保障需求,组织落实相关保障政策,配合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完善辖区助残服务体系,为低收入家庭和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救助等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健全辖区教育和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公共服务,健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点。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健全辖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拓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场所,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生活性服务业设施规划,引导市场主体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协助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建设补齐便利店和早餐、蔬菜零售、便民维修、家政等服务网点,实现便民服务圈全覆盖。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辖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第四章 城市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对于涉及辖区的全市性、全区性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以及涉及辖区的公共服务项目和文化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等相关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听取街道办事处意见和建议,并书面向其反馈采纳情况。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原则,将辖区合理划分为若干管理网格,实行网格化管理,确定管理网格区域内的服务事项和监管任务,建立健全采集信息、发现需求、排查隐患、处理问题等工作流程。

  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日常性服务管理的基础数据信息,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更新、维护等管理工作,并将相关基础数据向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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