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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5)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接受市、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街道办事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标准和执法文书,以及执法人员资质认定等,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查处;属于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涉及多部门协同解决的事项,应当依托综合指挥平台组织协调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和辖区单位参与街区更新,推动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制定街区公共空间改造实施方案,扩大街区公共空间规模,提高街区公共空间文化品质。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环境和居住区环境整治标准,组织开展街巷环境、居住区(居民小区)、违法建设、地下空间、停车秩序整治,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要求,转变治理理念,创新治理模式,整合辖区资源,推动各类社会主体协商共治。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街道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议事协商议定的事项,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同协商解决社区事务,做好双向需求征集、提供服务、沟通反馈、考核评价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协调辖区单位向居民有序开放文化、体育、生活、养老助残等服务资源,参与社区服务、环境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活动;辖区单位有条件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通过社区议事厅等形式,组织社区单位和居民等对涉及切身利益、关系社区发展的公共事务进行沟通和协商,共同解决社区治理问题。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居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居民公约;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活动,完成各项法定任务。

  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定期调整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任务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不得将协助政府工作任务清单以外的事项交由居民委员会办理,不得违反规定要求社区填表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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