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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7)

  街道办事处履职所需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适度提高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比例,由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用于新增、临时、紧急项目。

  第四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承担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交办的临时性事项的,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技术等保障,并明确事项办理的要求、标准和流程。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街道办事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法将相关领域的基础信息向街道办事处主动开放,实现各部门业务数据在街道层面的信息共享。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网格规范化建设,建立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综合指挥平台,实现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健全发现问题、研判预警、指挥调度、诉求处置、督查考核等工作流程,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协调联合执法等工作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进行街道办事处工作考核,建立以辖区居民满意度为主、以居民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评价为辅、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未经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不得对街道办事处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对于在落实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中拒不履行职责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工作部门落实责任情况进行调查、督办,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邀请辖区单位、居民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评和提出人事任免意见建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辖区单位、居民对辖区水、电、气、热、电信等公共服务企业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公共服务企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根据情节,由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辖区设有村民委员会的,本条例关于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的规定适用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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