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
第三章 待遇与支付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五章 经办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教育、审计、民政、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第六条 本市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鼓励、引导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 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推进政策制定、经办服务、监督管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资格互认、医药产品采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做好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工作。
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合作,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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