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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3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的决定

(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全力推进太行山绿化造林攻坚,全面促进燕山绿化提质增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构筑京津冀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本省太行山、燕山分布行政区域内开展造林绿化、森林保护和经营、综合开发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决定。

二、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建管并重、科学利用的原则,按时高质量完成河北省国土绿化规划(2018—2035年)确定的近期、中期、远期规划目标。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市场、科技等手段,全面推进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的规划编制、建设指导、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履行本决定规定义务的行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公安、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的造林绿化、资源监测、巡护监管、护林防火等工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绿化建设相关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坚守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化建设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等相衔接。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总体规划,明确任务目标、部门职责、政策措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省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特点编制相应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总体规划和相应规划,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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