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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3)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造林、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家庭林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鼓励国有林场依托技术、人员等优势,依法依规流转周边集体林地和未利用土地,参与和带动当地造林绿化,逐步扩大林场规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林专业合作社或者其他市场开发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和造林规划安排,参与造林绿化和后期管护;鼓励企业通过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开展造林绿化;积极探索森林景观康养资源置换造林机制,以森林景观康养资源置换造林绿化。

企业、集体、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等社会力量实施造林绿化,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绿化工程项目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优先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补贴政策;符合法律规定、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符合生态公益林标准的,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给予补贴。社会力量造林绿化成林后,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指标建设配套基础设施,限于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活动。五千亩以下的按成林面积的百分之三、超出五千亩至一万亩的部分按百分之二、超出一万亩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的比例(允许三个面积幅度的用地指标叠加),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十、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依法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享有宜林荒山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所种植林木的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抵押、转让等方式流转所承包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宜林荒山荒地的承包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七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通过划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林地合同应当合理设定绿化期限和标准等内容。宜林荒山荒地承包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十一、拓展林业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符合林业特点的信用贷款业务,通过林权抵押贷款、林权收储担保、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造林绿化。落实国家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商品林和公益林按规定给予补贴。多层次搭建林业融资平台,探索运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新型融资工具,筹措林业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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