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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4)

十二、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造林绿化、抚育管理、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助林等形式参与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开展“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建立各级义务植树基地,实现义务植树主题化、基地化、常年化、多样化。积极推进部门绿化,按照守土有责、应绿尽绿原则,做好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绿化。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深化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展困难立地绿化技术攻关,因地制宜推广使用造林绿化先进实用技术,破解立地条件较差区域栽树难、成活难的难题,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优化树种结构和配置,推广使用优良乡土树种,科学选育引进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优良树种。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和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事业。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创新林木管护机制,通过招投标组织实施的林业重点工程,实行“造管一体”,把补植补造、后期管护、有害生物防治等费用纳入造林主体的造林成本,用于项目管护,根据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分期拨付资金;新造林地达到公益林管护条件的,可以由同级政府采取委托管护、合同管护等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森林经营,加强抚育管护。鼓励成立以国有为主,个人、集体、企业参与的股份制林场,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国有林场管理系列,实行专业管护。

根据太行山、燕山山区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需要,探索建立林长制试点工作,逐步构建责任明确、监管严格、管护有力的保护机制。林长制试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划定森林火险区,规定森林火险期,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加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森林防灭火监测预警体系,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森林火险等级,建立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行业专业队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半专业化队伍;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应当成立与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行业森林消防专业队伍。

十六、加强县、乡、村护林组织体系建设,落实相关责任和工作经费,普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负责森林资源巡护,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协助相关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鼓励结合扶贫开发,在贫困地区设立公益性护林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面向贫困户选聘生态护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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