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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5)

加强森林资源安全巡护,开展跨区域联防巡护工作,综合运用无人机、视频监控、卫星监测等现代化手段,推进森林资源源头保护网格化和信息化,实现林业资源安全巡护全方位、全天候、全覆盖。

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防灭火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造林绿化区域,优先建设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及防火隔离带、作业道路、望火楼等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预防和治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当发生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暴发性、危险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林业经营主体在政府支持引导下,负责防治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

十八、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山区森林草原植被。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一千米以及直观可视范围内新批固体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已批建的,应当提出分类处置意见,逐步依法关闭。

严格落实矿山植被恢复治理责任。矿山企业是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开发、谁恢复,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要求,做好生产矿山的治理恢复工作。加快推进已停产关闭、运行终结尾矿库等矿山林草植被恢复。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的恢复治理工作。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强化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督促矿山企业严格履行恢复治理、土地复垦义务。

十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的宣传教育。积极利用多媒体融合,多平台传播,全方位普及绿化法律法规政策、科学技术知识,广泛宣传绿化建设先进典型和事迹,营造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浓厚氛围,增强全民爱绿、植绿、护绿意识,凝聚社会共识,引导公众参与,形成全社会持续参与国土绿化的强大合力。

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工作奖惩制度,定期对绿化建设进度、质量和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在绿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个人授予河北省绿化奖章,并享受相关待遇。

二十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林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非法毁林开荒、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探矿采矿、滥伐盗伐以及以其他方式毁坏林木和林地的,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的,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由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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