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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4)

禁止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或者使用证明。

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大麻籽、大麻苗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及其非法制品。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以及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市场有异常销售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发现异常购买情形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册登记、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大量、多次购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的,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或者个人将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记录承租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租人或者受让人个人信息、出租期限、转让时间以及出租或者转让设施设备的主要用途等情况,并自出租或者转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核磁共振波谱仪持有者接受委托检测的,应当对委托人进行实名登记,并在检测后将委托人信息及检测结果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和邮政、快递、物流、仓储等单位应当实行毒品安全查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依法查验或者登记客户身份信息,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收寄验视。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仓储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仓储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停止运输、寄递,不予仓储,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邮政、快递、物流和仓储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末端网点的监管,防止违法运输、寄递、仓储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文化、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管理人员、有关人员进行禁毒知识教育。

前款所列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

对前款所列场所,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禁毒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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