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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8)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安置帮扶力度,鼓励各类企业安置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禁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毒品问题严重地区,明确整治任务。

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确定的毒品问题严重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综合治理,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纳入以地区为单位的文明创建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参加以地区为单位的平安建设等评比表彰活动。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应当推进禁毒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禁毒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毒品监测评估和毒情预警通报制度。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与禁毒工作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和信息除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禁毒委员会或者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期限内完成重点整治地区的整治工作目标的;

(二)泄露举报人或者戒毒人员身份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导致发生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聚众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案件的;

(四)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对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作出决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禁毒工作保障措施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牌,公布举报电话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异常购买情形,未立即暂停销售并按照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大量、多次购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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