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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禁毒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1号)

《河北省禁毒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9日


河北省禁毒条例

(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以及禁毒工作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芬太尼类物质,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先,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作为法治建设、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负总责,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

(二)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估毒品问题现状和变化趋势;

(三)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督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禁毒工作任务;

(五)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承担。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禁毒工作,并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禁毒工作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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