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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禁毒条例(2)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禁毒工作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禁种铲毒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加强禁毒宣传教育。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等禁毒社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助禁毒事业,并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公民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毒品预防知识,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禁毒宣传教育社会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对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禁毒委员会应当加强指导,推动学校社会家庭联动,重点针对青少年等群体,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或者确定固定的禁毒教育场所,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禁毒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学龄阶段的学生特点,利用校园广播、视频系统、网站、宣传栏等载体开展毒品预防专题教育。

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帮教,督促戒毒。对戒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应当加强监督教育,防止其再次吸毒,并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常态化公益禁毒宣传,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节目。

图书馆、科技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提供禁毒宣传教育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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