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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6)

第三十八条 新建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应当在户内安装管道燃气自闭阀等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既有住宅燃气用户加装管道燃气自闭阀等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

燃气用户管道与燃气燃烧器具的连接管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燃气安全使用要求的管材、管件。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要求,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并及时更换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者已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七)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

(八)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

(九)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十)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十一)盗用燃气;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网络投诉平台,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燃气用户有关投诉举报,并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查处;涉及燃气安全的,应当立即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四十一条 提倡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投保相关责任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投保。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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