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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7)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深根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五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四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负责燃气行政审批的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燃气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和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未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高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燃气安全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对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加强燃气设施的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严格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和销售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督导燃气经营者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十七条 建立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安全员和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设立驻村安全员,负责农村燃气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和安全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驻村安全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村燃气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安全员对农村燃气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其培训。

第四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并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燃气经营者对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定期开展实地演练。

第四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每年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燃气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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