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0号
《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2019年12月8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9年12月15日
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立、改、废并举,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
第五条 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
(三)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四)国家授权本省先行改革试点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因第一款第三项制定的政府规章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政府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六条 政府规章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施行,其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政府规章起草和审查工作以及政府规章的汇编工作,有关部门负责政府规章起草工作。
第七条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者“暂行规定”“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试行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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