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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6)
  (五)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规章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有关组织、专家、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除依法保密外,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有关政府和部门的反馈意见应当加盖单位印章或者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政府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和公民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政府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政府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举行听证会的,司法行政机关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举行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政府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调处理争议的重要参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第三方评估及结果采纳情况。

  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政府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政府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政府规章草案和说明由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审议政府规章草案时,由司法行政机关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具体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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