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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港口条例



(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河北省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港口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安全与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渔业港口的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不适用本条例,按照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市港口管理实行一港一政、科学规划、市场运作、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本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海关等有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港口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调整优化港口功能结构,优先建设专业化的公共服务港口设施,促进港口设施、生产要素整合,加快建设完善以铁路运输为主、多种运输方式有机结合的港口集疏运体系,发展集约化、专业化、现代化港区。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对港口投资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七条 鼓励应用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优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设施设备,建设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绿色港口。

鼓励应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港口业务深度融合,建设智能监管、智能运营、智能服务的智慧港口。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港口总体规划。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贯彻“一港双城”战略部署,体现港口可持续发展原则,发挥港口的龙头带动作用,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留足港口建设用地,建设世界一流综合贸易大港,实现港产城融合发展。

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铁路、水利、海事等管理部门(机构)、军事机关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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