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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港口条例(4)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内陆港建设规划,建设以交通节点为依托的物流体系、铁海联运体系和数据交换信息系统。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在本市和内陆地区进行内陆港建设,或者从事与内陆港建设直接相关的铁海联运、中转运输、航线开发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依托曹妃甸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拓展港口贸易服务功能,发挥港口资源配置枢纽作用,推动基于港口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进出口贸易综合服务平台及海外仓建设。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港口、航运、物流企业给予信贷、担保、基金投资、保险、租赁等支持。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智慧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港口作业的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并接受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港口设施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规定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区内装卸危险化学品码头以及仅与其相连的储罐部分和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和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的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进出港口、靠离泊、在港停泊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港口设施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善港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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