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唐山市港口条例(5)

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制定的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报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内容定期组织演练,开展演练评估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港口设施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事故救援。

第三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和维护技术规范,定期维护港口设施,保障港口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舶进出港口动态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并向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八条 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二)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条 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