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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邯郸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6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维亮



2019年12月19日















邯郸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水利用,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改善水体环境,促进节约用水,保障用水安全,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经营、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及行业水质标准,可直接或间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输水管网、加压泵站、计量设施、监测设施、维修站点和其他相关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除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外,均为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使用再生水的用户,是指从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城市再生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再生水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城市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及再生水用户参与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 城市再生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当预留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同步建设再生水浇(喷)灌、滴灌管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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