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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修正案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修正案》已经2019年12月6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维亮




2019年12月19日















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0.25%,修改为0.3%。

二、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删除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3目。

四、将六十六条修改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不得交付房屋”。

对个别部门和文字表述做了修改,涉及到的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根据本修正案,《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重新公布。






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3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2019年12月19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收缴、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维修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人防、公安、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是物业管理属地监管主体。主要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业绩评定;在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配合下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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