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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修正案(12)

2.商品房在合同备案后、回迁房在交房前,开发建设单位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核定登记手续,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对交存人、房屋所在小区(项目)名称、地址、幢号、房号、建筑面积及交存款额等进行核定后,就上述事项进行登记,并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

开发建设单位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并告知购房人(回迁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到开户银行交纳维修资金,凭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办理交房手续。

未经交存人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维修资金。

3.维修资金交存后,房屋登记面积与交存维修资金面积误差值在5%以内的,交存的维修资金不作调整。

(二)公有住房。

售房单位在收取售房款时应代收购房人首期维修资金,并在30日内将代收和提取的维修资金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移交。

第六十六条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不得交付房屋。

第六十七条 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代管。

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商品住房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立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六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资金的管理,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决定。可继续由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代管,也可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划转的,按照下列程序划转:

(一)业主大会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划转维修资金的申请;

2.业主大会关于划转维修资金的决定;

3.维修资金管理方案;

4.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业主大会的委托书等。

(二)经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同意业主大会在指定的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并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户账。

(三)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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