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3)
需要修改或者重新编制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村民意见。村庄规划修改草案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和批准。
第三章 村庄建设
第十五条 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并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手续。
第十六条 本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用地:
(一)符合分户条件且无宅基地;
(二)现有住房用地明显低于本地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
(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且退出原有宅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将原有宅基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需要;
(四)原有宅基地已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或者安置;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
(六)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九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建设地块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立面、建筑安全、建筑色彩要求等内容,建筑风格应体现地方特色。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拟同意变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按程序办理;对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挂牌公示。临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批准期限届满,或者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征收其用地的,应当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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