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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4)

临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使用人在使用期限届满后拒不拆除临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压覆煤炭、煤层气资源的村庄进行规划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考虑搬迁及建设。

对确需搬迁的村庄,煤炭、煤层气生产企业应当在计划开采之前三年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商搬迁、重建事宜。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多村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金等资源。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庄与自然有机融合的要求,组织和引导村民在村庄周边、河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和庭院植树、种花,推进村庄绿化、美化。

村民应当积极参与村庄绿化、美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村庄公共区域绿地、损毁花木。

第二十四条 进村道路、村庄道路连接线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逐步改善村域道路的通行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科学

规划、合理布点,推进农村公共停车场(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运行机制,完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生活污水管网、处理终端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新建的农民集中居住点,应当配套建设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采用节水、节能新技术和新材料建设改造公厕。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做好户内卫生厕所改造。具有完整下水道设施的村庄应当建设水冲厕所。

新建公厕、户内厕所应当符合无害化卫生厕所标准。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规范各类线缆架设,推进村庄危房改造,整治村庄公共空间和各种小微水体,开展农村建筑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保持村庄环境整洁有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公共场所和村庄道路堆放、倾倒影响村容村貌的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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