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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5)
第四章 保障与产业促进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扶持办法,支持引导各类人才返乡参与村庄建设和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创建地域特色农业产业,建立健全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体系,促进乡村振兴。

第三十二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当地资源禀赋,探索资源开发、土地经营、实体带动、服务创收、资产收益等发展模式。

第三十三条 鼓励挖掘当地传统文化价值、推动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保护特色文化村落,发展特色文化产业。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数据平台,加快数字农业农村体系建设,发展数字田园、智慧养殖、智能农机等现代农业,构建农业农村物联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村庄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煤炭、煤层气生产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除赔偿损失外,可以并处造成损失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或者擅自关闭、拆除、迁移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污水处理和公共卫生厕所设施、设备的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负有村庄规划建设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资源与环境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利益、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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