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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9年8月30日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公众参与、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效益、植物搭配和景观美化,突出地域历史文化特色。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建立、实施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

(三)将城市绿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发展乡土及本地宜生植物,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五)建立绿化活动的部门联动和协调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园区的绿化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冠名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鼓励单位、家庭等育花养花。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星级公园、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等创建活动。对在城市绿化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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