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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 (2)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布局和目标,划定绿化用地,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形成统一完整的绿地系统,确保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在两种以上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现状绿地设立绿线告示牌或者绿线界碑,向社会公布四至边界,严禁侵占。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将具有生态功能、服务功能和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事实绿地,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第十二条 城市附属绿地的建设,适用下列规定:

(一)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对工程建设配套绿化用地的要求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二)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四)附属绿地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对附属绿地平面图进行公示,告示牌面积不得小于一平方米。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城市在规划和建设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预留公园用地。

每十平方公里规划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二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公园绿地。

按照三百米服务半径,规划至少一处二千至五千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五百米服务半径,规划至少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办法、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推进墙体绿化、屋顶绿化以及阳台、桥体等立体绿化。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树种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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