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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 (3)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合理选择乡土宜生树种,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十七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工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市道路林荫路推广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客观环境限制,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行政审批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缴纳绿化补偿金,或者在城市规划区内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城市绿地等其他补救措施。

绿化补偿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款用于绿地补建。

城市绿化补偿金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五年养护费用等。

第十九条 绿化工程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项目竣工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工程建设内容予以核实。

建设单位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完成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绿化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二)生产绿地、经营性的专类公园等,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居民个人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该居民个人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虫情、病情和疫情的测报、防治制度,对病虫害进行综合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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