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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 (6)

(三)违反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九项的,责令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项的,责令按价赔偿,并处绿化设施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负有城市绿化主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乡(镇、街道、矿区)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

事实绿地是指城市绿化过程中形成的大面积绿地。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桌、凳、垃圾桶、护栏、围墙、硬化、灯线、变配电装置、园林雕塑、水面救援设施、小品及其他景观建筑等。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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