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8号)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郭树清
2019年12月25日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以及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分别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举报受理范围等信息。
第六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管辖,根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的直接监管职权管辖范围确定。
不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同一举报事项的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构确定。
第七条 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签字(盖章)的,为实名举报。
对举报人采取书面邮寄方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举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书面举报材料进行处理。对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举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并经其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对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应当补充提交书面举报材料。拒绝签字确认或补充提交书面材料的,视为匿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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