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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2)

五名以上举报人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举报的,应当推选一至二名代表。

对于实名举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需按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告知程序。对于匿名举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举报内容及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况依法进行处理,不受本办法规定的期限限制,也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告知程序。

第八条 举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本机构的监管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人;

(三)有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二)已经受理的举报,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的;

(三)已经办结的举报,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的;

(四)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的;

(五)反映的被举报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已由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或已由本机构通过举报以外的途径发现并依法处理的;

(六)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

(七)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审核认为举报材料中部分事项或诉求属于受理范围,部分事项或诉求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可作部分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举报材料后发现存在本条所列情形的,可作出撤销举报材料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举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或举报人提供的身份信息等材料不符合实名举报的要求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举报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受理审查时限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计算。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充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举报材料的,视为放弃举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充提供符合实名举报要求的身份信息等材料的,视为匿名举报。

第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本机构负责处理,但属于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单位,同时将举报转交情形告知举报人。

接受转交举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交举报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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