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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3)

对于不属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开展对举报的调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及时书面告知举报人,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举报人在办理期限内针对已经受理的同一举报事项提出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和理由,并需要查证的,或多个举报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举报的,可以合并处理。举报办理期限自收到新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并书面告知举报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协调组织开展鉴定以及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协查等工作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无法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等决定的,在书面调查意见中应当告知举报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在本条规定的60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一般不超过30日,并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上级机构可以将本机构受理的举报事项交由下级机构调查。接受交办的下级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构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在举报调查期限内,举报人主动提出撤回举报申请的,视为放弃举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被举报人应当配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举报处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对举报人的个人隐私及举报材料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或有关情况履行必要的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举报处理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省级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举报处理工作情况。

各派出机构发生重大举报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典型案例,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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