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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4)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使用举报处理专用章办理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

第二十条 对银行保险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自然日。

本办法所称“书面告知”,包括纸质告知以及通过平台短信等电子信息形式进行的告知。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和《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中国银监会、原中国保监会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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