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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

国卫医函〔202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统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及时准确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我们联合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相关工作中使用。如遇问题,请联系国家卫生健康委病案管理质控中心(电话:010—69151893)和国家医保局疾病诊断信息标准维护组(电话:010—89061378)。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


 

  一、在ICD-11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RA01.0”,代表2019冠状病毒病。
  二、在ICD-10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情况见下表。

 

序号
ICD-10代码
代码名称
代码注释

1
U07.100
2019冠状病毒病
统计代码

2
U07.100x00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适用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患者,为主诊代码

3
U07.100x00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适用于确诊感染住院患者(不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主诊代码

4
U07.100x00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适用于湖北省等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住院患者,为主诊代码

5
Z03.800x00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
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住院患者,不可做主诊,在其他诊断标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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