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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法〔202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推行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有序,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和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要将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作为坚决打赢防控疫情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举措,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二、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各方诉讼主体依法有序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大力完善在线办理流程和在线诉讼规程,制定发布内容全面、指引清晰、简便易行的在线诉讼操作指南,相关内容不得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法院,应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推进在线诉讼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辖区内法院制定的在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在线诉讼规程、在线诉讼操作指南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相关内容合法、准确、可操作。

四、各级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要确保各方诉讼参与人身份真实性,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实名手机号码关联等方式在线完成身份认证,提供各方诉讼参与人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实现“人、案、账号”匹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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